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6号
原告金艳,女,1952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河南街道前途委二十四组。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吉林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闫瑞发,经理。
第三人邰俊峰,男,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东宁街道清泉委二十二组。
第三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阜康大路。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义,吉林中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艳不服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市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邰俊峰、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抵押登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艳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金艳承担。
审 判 长 张少华
审 判 员 陈俊蛟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