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吉行监字第96号
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丛凤珍:
丛凤珍诉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以下简称洮北分局)侵犯经营权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白行立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你对(2013)白行立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不服,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一)(2003)洮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遗漏了你的诉讼请求。你要求返还非法扣押额财产和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全部损失,包括三年不能经营的损失。而该判决对此未进行审理和判决。(二)2013年3月20日,洮北法院才做出(2003)洮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故起诉期限应从2013年4月6日计算。
经本院审查认为:你针对洮北分局和洮北分局委托小孤山派出所实施的扣押行为分别向洮北法院、伊通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洮北法院已于2013年3月20日做出(2003)洮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确认洮北分局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种子价值60,945元及利息。伊通法院已于2004年10月15日作出(2004)伊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解除扣押行为,返还6120斤种子,赔偿2400斤种子款12000元。判决作出后,你均未上诉。2013年5月16日,洮北分局一次性支付你经济损失人民币17万元,你签订了协议,称不再因此案上诉、上访,如上诉上访,返回人民币17万元。故你针对洮北分局实施的扣押行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综上,该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