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绿行初字第30号
原告杨艳明,男,199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明与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杨艳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艳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于 瑾
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