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年朝行立字第00042号
(2015)朝行立字第42号
起诉人王玉杰,女,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2015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玉杰的起诉状,起诉长春市朝阳区教育局,要求1、确认被起诉人对起诉人的口头“处理决定”形式违法;2、责令被起诉人依法履行落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范性文件所确定起诉人的教师待遇的行政职权;3、请求法院审查“长教联字[2003]11号”文件的合法性,并严格按照文件执行,解决起诉人的工作问题。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诉求属于请求处理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判权限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玉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代理审判员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