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迪与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朝行初字第64号

原告张迪,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

原告张迪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迪自动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迪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