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孔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37号

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京哈公路114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8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琦,局长。

第三人孔磊,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柳智瀚,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孔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德大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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