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明与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公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96号

原告李光明,男,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张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光明路718号。

原告李光明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直属分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明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李光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光明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代理审判员     李鹏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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