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30号
原告白晓明,男,汉族,1973年1月26日出生,家庭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孟家一路17-1号。
委托代理人宋莉,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645号。
原告白晓明诉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撤销了对原告白晓明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原告白晓明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白晓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白晓明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