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昌龙与吉林省建筑大学教育行政处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2号

原告郑昌龙,男,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5088号。

法定代表人戴昕,校长。

原告郑昌龙诉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教育行政处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告吉林省建筑大学不在本院所在辖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告郑昌龙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郑昌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昌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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