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永琴与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13号

原告谭永琴,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

委托代理人蒋义权,区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晓林,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谭永琴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已撤销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77号《宽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现原告谭永琴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谭永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永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谭永琴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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