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13号
原告谭永琴,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张磊,长春市宽城区奋进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
法定代表人左毅,区长。
委托代理人蒋义权,区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晓林,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谭永琴诉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政府已撤销长宽府征补字(2014)第77号《宽城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现原告谭永琴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谭永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永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谭永琴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