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26号
原告齐玉祥,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魏国明,吉林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959号。
法定代表人蒋延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利梅,该局公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力,该局人事教育处科员。
原告齐玉祥诉被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审批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玉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齐玉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玉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齐玉祥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