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年朝行立字第00002号
(2014)朝行立字第2号
起诉人马世胜,男,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
2013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世胜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省社保局对2000年12月26日给起诉人核定的月养老金695元予以重新核定,并给予补发。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省社保局2000年12月26日为起诉人核定的养老金为695.00元,起诉人一直在领取,事隔十余年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5年的最长起诉时效,应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马世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