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世胜与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重新核定养老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年朝行立字第00002号

(2014)朝行立字第2号

起诉人马世胜,男,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

2013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马世胜诉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社保局)的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省社保局对2000年12月26日给起诉人核定的月养老金695元予以重新核定,并给予补发。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省社保局2000年12月26日为起诉人核定的养老金为695.00元,起诉人一直在领取,事隔十余年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5年的最长起诉时效,应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马世胜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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