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20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非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

被执行人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住所地:吉林省二道区万科上东街区美一方10栋12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吉林省松花湖管业有限公司长春办事处(以下简称松花湖管业)作出的长人社监罚字[2014]第30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故申请撤回对松花湖管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