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非执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西民主大街809号。
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开运街3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长春建工集团吉泓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泓建筑公司)作出的长人社监罚字[2014]第3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缴纳义务,故申请撤回对吉泓建筑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