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审27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成杰,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央,男,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李央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央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李央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