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21号
原告杜广智,男,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959号。
法定代表人蒋延辉,局长。
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通江路13号。
原告杜广智诉被告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履行发放养老保险金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广智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杜广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广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杜广智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