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博与长春理工大学教育行政处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9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周子博,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唐延年,吉林佰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理工大学,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

法定代表人于化东,校长。

原告周子博诉被告长春理工大学教育行政处分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子博自愿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周子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子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子博承担。

审  判 长   张晓颖

审  判 员   王晓光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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