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付文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涛,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庆国,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执行人梨树县农电有限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办公室。
负责人丁富礼。
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四辽国土资执罚(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退还非法占用的2500.00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貌; 2、处以罚款125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6月19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涛、胡庆国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梨树县农电有限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人丁富礼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梨树县农电有限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办公室于2913年9月份在孤家子镇于家街村土地建设四平梨树66KV输变电工程项目,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经现场实地踏查该宗地规划用途为一般性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二)及《四平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事实方案》第三条(二)的规定作出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2500.00平方米土地,恢复土地原貌; 2、处以罚款12500.00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梨树县农电有限公司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办公室对处处罚没有意见,罚款已经交了。并提交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证明该项目是经批准立项的,同意先开工建设,用地手续正在办理。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国土资源局以作出处罚的四辽国土资执罚(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为由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四辽国土资执罚(2014)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王建忠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