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9

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81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峰,总经理。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通知被执行人2015年7月20日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上级交办,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2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占用梨树县十家堡镇三家子村土地,用于矿渣粉加工销售。该宗地占地面积3493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的规定,对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处以罚款104808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罚款1048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秀平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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