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81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峰,总经理。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通知被执行人2015年7月20日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上级交办,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2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占用梨树县十家堡镇三家子村土地,用于矿渣粉加工销售。该宗地占地面积3493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采矿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的规定,对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处以罚款104808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四平市宏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罚款10480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实施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秀平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