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初5号
原告姜云英,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原告姜云保,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现服刑×××。
委托代理人徐永平,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 玲,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朱德宝,主任。
原告姜云英、姜云保诉被告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云英、姜云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