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云英、姜云保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不服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9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初5号

原告姜云英,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原告姜云保,男,汉族,1974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现服刑×××。

委托代理人徐永平,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 玲,系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朱德宝,主任。

原告姜云英、姜云保诉被告长春市九台区营城街道办事处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云英、姜云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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