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71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姜广红,男,汉族,现住梨树县,农民。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将所欠罚款6088元缴纳至梨树县财政罚没专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2015年5月29日召开听证会。被执行人姜广红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发现,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姜广红于2014年7月10日在小城子镇平庄村一社、郭小公路东侧占用土地建地秤和烘干塔,用于粮食收储。占地面积2347.62平方米,其中:宅基地面积330平方米,1038.86平方米为一般耕地。姜广红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姜广红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处以罚款10088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执行人姜广红在国土资源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是占用自家宅基地和小城子镇平庄村机动地建地秤和收粮点,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姜广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罚款4000元,剩余6088元未给付。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4)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对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赵艳萍
审判员 李晓棉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