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翀鹏,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王春志,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梨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征收单位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申请人王春志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四份产权调换协议书,其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第040号和第041号产权调换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同意继续履行与梨树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的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对王春志强制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王春志履行第040号和第041号《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义务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刘秀平
审判员 赵艳萍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