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长生,校长。
委托代理人罗晓芳,女,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会计。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在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已经补办了用地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梨国土资执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