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9

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88号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

法定代表人张长生,校长。

委托代理人罗晓芳,女,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会计。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梨树县喇嘛甸镇中学在该处罚决定送达后,已经补办了用地审批手续。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梨国土资执罚(2015)20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雪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