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志刚,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李明,男,住梨树县。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处以罚款6388.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10月23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姜志刚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李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故本院未举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明于2012年6月份在梨树县刘家馆镇东五家村二社、农林玖强木业西侧占用土地建房、硬化地面用于粮食收储。该宗地占地面积1277.64平方米,地类部分为林地,面积1250.04平方米;部分为一般耕地,面积27.60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没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性质。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处以罚6388.00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李明在国土局对其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建房、硬化地面是准备收粮,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查,认定被执行人李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性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对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部分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赵艳萍
审判员 王青石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