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志刚,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被执行人梨树县亿达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忠,经理。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10月23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姜志刚,被执行人梨树县亿达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志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梨树县亿达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0日在梨树县泉眼岭乡西泉村一社、榆小公路南侧,孙志忠自家宅基地院内硬化地面用于粮食收储。该宗地占地面积7068.40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面积3523.75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3544.65平方米。该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没有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性质。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处以罚28294.00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对申请人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的处罚没有意见,对所处的罚款已全部交齐。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查,认定被执行人梨树县亿达鑫粮食收购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性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法应准予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赵艳萍
审判员 王青石
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