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9

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67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

负责人丁建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元,男,该公司项目部副部长。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4)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元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卫片检查发现,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于2013年9月20日占用蔡家镇下坎村十社土地施工建房,用于建工程阀室输送原油。该宗地占地面积1475.51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公司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处以罚款7378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对国土资源局的处罚没有意见,称罚款已经全部缴纳,手续正在办理当中。该项目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已通过用地预审。并提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文件、吉林省政府、四平市政府、梨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意见复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4)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罚款7378元。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4)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赵艳萍

审判员  李晓棉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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