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忠成:
你因与双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刘忠成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通行时,在没有相关指示的情况下借道通行,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刘忠成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