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与南关区玛西达韩食馆行政强制执行裁定书

2016-07-12 19:19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非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30号。

被执行人南关区玛西达韩食馆,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绿地中央公馆A-1商业102商铺。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南关区玛西达韩食馆(以下简称玛西达韩食馆)作出的长环罚字 [2014]NG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申请人市环保局因被执行人已更名,故申请撤回对玛西达韩食馆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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