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60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马山,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15年5月28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梁丰,被执行人马山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巡查发现,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查,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马山于2014年8月15日占用白山乡大泉眼村七社、大泉眼村部至一二社道东侧土地施工建房,用于存放玉米。该宗地占地面积1005.2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允许建设区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部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马山占用土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马山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是处以罚款8411.45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执行人马山对国土资源局的处罚没有意见,称罚款已经全部缴纳,该地用于建彩钢房80多平方米,800多平方米硬化地面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查认定马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罚款8411.00元。已自动履行了决定书的第二项。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4)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海峰
审判员 赵艳萍
审判员 李晓棉
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