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非执字第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30号。
法定代表人于春,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步新,该局监察支队稽查大队长。
被执行人:南关区八方味烧烤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磐石路中大世纪城C区6号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赵春颖。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南关区八方味烧烤店(以下简称八方味烧烤)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称:被执行人在经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油烟排放对附近居民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了《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于2015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下达环罚字[2015]NG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在2015年1月8日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措施,油烟无组织排放,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于2015年2月4日对其下达了长环改字[2015]NG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被执行人未整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7日给被执行人下达了长环罚事告字[2015]NG0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1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长环罚字[2015]NG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5,0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长环催告字[2015]NG00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根据《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南关区八方味烧烤店作出长环罚字[2015]NG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南关区八方味烧烤店作出的长环罚字[2015]NG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