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非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30号。
被执行人长春仟佰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莱安南街与桃源路交汇处。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于201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长春仟佰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任佰仕汽车公司)作出的长环罚字 [2014]NG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关闭,原址已改建为桃源农贸市场,故申请撤回对任佰仕汽车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