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通知书
(2014)四行监字第5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徐桂凤:
你因与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3)四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徐桂凤在公主岭市公安局调取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冒用朱秀琴的居民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去北京上访的事实,并有公主岭市火车站售票窗口及安检登记入口监控录像、公主岭市车站派出所治安检查点重点旅客登记表及朱秀琴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足以证明申诉人徐桂凤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存在。申诉人徐桂凤虽主张公主岭市公安局在调取徐桂凤询问笔录时采取了非法手段,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徐桂凤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