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榆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熊相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顺林,公司员工。
被告榆树市财政局,地址榆树市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王文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秋,榆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邴文丽,吉林鸿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树市财政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相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申家超
代理审判员 李晨声
人民陪审员 佟玉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