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朝行初字第15号
原告蒋巍,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宋博,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雪松,吉林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533号。
法定代表人孙昭,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光,该局法制大队指导员。
原告蒋巍诉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撤销朝公(清)行戒呈字(2014)第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故原告蒋巍主动申请撤诉。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蒋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蒋巍承担。
审 判 长 王晓光
审 判 员 杜汉悦
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
二○一四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