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梨 树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梨行非执字第90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丰,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杨秀权,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秀怀,男,(系杨秀权之兄)。
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梁丰,被执行人杨秀权的委托代理人杨秀怀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群众举报,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秀权于2014年7月15日占用双河乡王木铺村八组、杨秀怀房屋东侧土地建房,用于居住。占地面积111.06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62.2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农地区48.8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杨秀权占用土地行为未经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杨秀权作出处罚:一是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是处以罚款555.30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执行人杨秀权对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的程序、证据、适用法律没有意见,罚款已全部缴纳。用地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现场勘测认定杨秀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梨国土资执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该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全部罚款555.30元。已自动履行了决定书的第二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梨国土资执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海峰
审 判 员 赵艳萍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