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尚志,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丰满区培智学校退休职工,住吉林市丰满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瑞忠,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壮,主任。
上诉人丁尚志、丁瑞忠因诉被上诉人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市建委)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尚志、丁瑞忠撤回上诉。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