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初字第21号
原告钟虹,女,汉族,住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钟瑞祥,男,汉族,住通化县。
被告通化县房地产管理处 ,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郑立明,处长。
原告钟虹诉被告通化县房地产管理处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虹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虹负担。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郝 文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