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虹诉被告通化县房地产管理处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18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通行初字第21号

原告钟虹,女,汉族,住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钟瑞祥,男,汉族,住通化县。

被告通化县房地产管理处 ,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郑立明,处长。

原告钟虹诉被告通化县房地产管理处撤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虹于2015年10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虹负担。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郝 文

审判员  张善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石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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