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蛟行初字第28号
原告蛟河市李氏浪木根艺厂,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首钢美丽城二期23号裙房。
负责人李正勉,厂长。
被告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张治广,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涛,该局主任。
被告蛟河市民主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天合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曹玉柱,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宽英,副主任。
被告蛟河市民主街城管执法中队,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天合花园小区。
负责人,张晓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萱燚,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李氏浪木根艺厂诉被告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蛟河市民主街道办事处、被告蛟河市民主街城管执法中队违法行政一案中,因原告蛟河市李氏浪木根艺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蛟河市李氏浪木根艺厂负担。
审 判 长 权英爱
人民陪审员 刘凤英
人民陪审员 孙宏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