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国土资源局诉蛟河市佳仕禾燃气经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蛟非诉执审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祝英智,该局监察大队队长。

被执行人蛟河市佳仕禾燃气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经济开发区红星路16号314室。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蛟国土资执罚(2014)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权英爱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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