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终字第1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晓林,男,汉族,1949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李长春,吉林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候川,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达,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平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逄中柱,经理。
原审原告马晓林诉原审被告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华生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四平热力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上诉人马晓林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原审原告马晓林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在同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 马晓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马晓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声
代理审判员 刘淑娟
代理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