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伊行初字第6号
原告郑树喜,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县工商局干部。
原告郑伟,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满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无业。
委托代理人韩理夫,县广播电视台主编。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孙树贵,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中,该局征收办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公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德忠,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树喜、郑伟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树喜、郑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久泽
审 判 员 张迎春
人民陪审员 赵凤君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