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玉忠诉梨树县人民政府、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邢小龙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8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 四行终字第6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玉忠,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梨树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志涛,县长。

委托代理人:田景风,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

法定代表人:郝学,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春,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

委托代理人:徐长昆, 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小龙,男,汉族,现住梨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邢玉忠诉上诉人(原审被告) 梨树县人民政府、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小龙行政登记一案,人民法院于2015年月日作出(2015)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王凤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邢玉忠,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梨树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田景风、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梨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总站的委托代理人张家春、徐长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邢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2015)梨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

发回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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