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四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军,男,汉族,成年人,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起诉人王军诉四平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行政机关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玉川
代理审判员 刘淑娟
代理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