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 四行初字第14号
原告:侯顺,男,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项勇,男,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杨大伟,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初少利,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代伟国,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陈宝生,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苏哲,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马赛龙,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郭洪江,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张宏图,男,汉族,1975年5月23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戴贺,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李猛,男,汉族,1978年12月13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任晓伟,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赵立山,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刘洋,男,汉族,1981年5月3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原告:郑文华,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原梨树县工商局职工,现住梨树县。
被告:梨树县人民政府。
原告侯顺等16人诉被告梨树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法律规定,原告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顺等16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玉川
审判员 刘淑娟
审判员 李本直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