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伊行初字第1号
原告葛占武,男,195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民,
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青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作新,乡长。
原告葛占武诉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莫里青乡人民政府林地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占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久泽
审 判 员 李中玉
代理审判员 张迎春
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