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梁德玉,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男,系局长。
原告梁德玉诉被告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不服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征收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退还被征收其承包的耕地0.363公顷并赔偿经济损失18,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原告未经行政机关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德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杨宝华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