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蛟行初字第39号
原告田世发,男,52岁。
被告蛟河市河道堤防管理站,住所地蛟河市民主街民主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乔金辉,站长。
委托代理人闫喜,该站书记。
委托代理人于湄,该站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世发诉被告蛟河市河道堤防管理站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田世发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世发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世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田世发负担25.00元。
审 判 长 权英爱
人民陪审员 林 杰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二O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