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44号
原告曹炳谦,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冯树林,男,系局长。
第三人宫建军,男,现在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曹炳谦诉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宫建军房屋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炳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戴允卓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