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公行初字第46号
原告王春艳,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冯树林,男,系局长。
原告王春艳诉被告公主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张立奇
审判员 戴允卓
审判员 杨宝华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中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