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解长秀土地行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17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22行审字第1号

申请人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农安县农安镇宝安路。

法定代表人 段明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 秦锋,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科员。

委托代理人 刘武,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合隆国土资源所科员。

被执行人 解长秀,女,汉族,现住农安县。

申请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26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农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解长秀作出农国土行字(2015)第126号行政决定,决定认定:农安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十一批次、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第十一批次总用地面积为4.0311公顷。第十四批次总用地面积为8.5245公顷.该征收土地范围内有合隆镇街道解长秀占用集体土地1159平方米(其中第十一批次243平方米、第十四批次916平方米)。解长秀以补偿标准低为由,拒不领取补偿费,经多次做工作,至今拒不交出土地,致使征地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合隆镇总体规划。该批次用地征地程序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已全部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合隆镇街道解长秀在三日内交出被征收的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征收决定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申请执行人意见:要求法院依法裁决,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意见:土地面积不对,地被征用后没有生活来源,要求按照100元∕㎡补偿。土地上在2015年时种植了5000棵药材苗,要求按照15元∕棵补偿。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国土资源局农国土行字(2015)第126号行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本院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农国土行字(2015)第126号行政决定。由农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丽侠

审判员  郭聚毅

陪审员  孙方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唯啦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